为加强城市供热收费管理,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》,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办法。《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》(草案)共有十八条,办法规定抚顺市城区内的各级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用热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供热期。热用户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热费,期限为6月1日至10月31日。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、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,并出具供热专用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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